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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顺法刑初字第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韦利仕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佛顺法刑初字第561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韦某某,男,1967年9月7日出生,壮族,初中文化,个体摊贩。因涉嫌犯复制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4年10月27日被羁押,2014年10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1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5)3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韦某某犯复制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碧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韦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4年8月15日开始,被告人韦某某在佛山市顺德区北滘东兴路临时综合摆卖点其经营的音像下载摊档给他人下载淫秽视频牟利,每给客人下载一段淫秽视频收取人民币0.5元,至今共牟利约人民币1500元。2014年10月27日19时许,王某某、李某某一起到韦某某的音像下载摊档,韦某某给王某某下载了10段淫秽视频,收取人民币5元,因李某某的手机无法兼容而没有进行下载。当日19时许,民警对上述音像下载摊档进行搜查,当场查获组装台式电脑1台(存放有5519段各类涉嫌淫秽视频)、U盘一个、人民币10元、下载目录5册,读卡器7个、内存卡3张。经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鉴定,上述其中5444段视频属淫秽色情物品,下载到王海斌手机的10段视频属淫秽色情物品。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韦某某的供述及对作案地点、涉案电脑、U盘、下载目录、读卡器、内存卡、赃款的指认笔录;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及对被告人韦某某的辨认笔录,对案发地点的指认笔录;3.证人王某某的证言及对被告人韦某某的辨认笔录,对案发地点、其手机内所下载淫秽视频的指认笔录;4.抓获被告人韦某某的经过;5.被告人韦某某的户籍证明;6.搜查笔录;7.扣押、处理物品清单;8.现场勘查记录;9.淫秽物品审查认定意见及告知书。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韦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复制淫秽物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复制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韦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韦某某犯复制淫秽物品牟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牟利为目的,复制淫秽物品,已构成复制淫秽物品牟利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韦某某犯复制淫秽物品牟利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韦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行为,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的作案工具、违法所得应予没收。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韦某某犯复制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7日起至2015年5月26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二、没收被告人韦某某的作案工具组装台式电脑一台、U盘一个、违法所得人民币10元、读卡器7个(扣押在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陈村派出所),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邓杏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吴 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