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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顺法刑初字第54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肖伟群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佛顺法刑初字第547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肖某某。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4年10月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辩护人刘世峰,广东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5)2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某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锦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某某及其辩护人刘世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从2014年5月初起,被告人肖某某开始在其经营的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大围某号士多店处接受他人投注“六合彩”赌博,共接受约60期投注,收受投注金额约人民币96000元。被告人肖某某在收受参赌人员投注后将赌资交给“上线”,并从中收取投注金额10%的提成,共获利约人民币9600元。2014年10月9日21时许,民警到场将被告人肖某某查获,现场抓获徐世石等参赌人员9人,起获当期投注单据38张,当期接受投注金额合计人民币2345元。针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抓获经过;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及对作案地点、投注单据、涉案赌资的指认笔录;证人蔡某某、李某某、许某、曾某某、邹某某、高某、黄某某、徐某某的证言及分别对被告人肖某某的辨认笔录,对各自投注单据的指认笔录;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扣押、处理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肖某某的户籍证明;现场勘查记录及照片等。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肖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肖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肖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及所提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被告人肖某某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肖某某只是帮助庄家收受、登记赌��并从中获利,故其赌博犯罪中起到帮助作用,是从犯;2.被告人肖某某平时经营士多店,有正当职业,并非是以赌博为业;3.被告人肖某某归案后如实交代犯罪事实,特别是自愿交代了2014年10月9日以前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4.被告人肖某某是初犯;5.被告人肖某某父母已经年老,还有两个小孩要照顾,是家里的顶梁柱。综上,请法庭对被告人肖某某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肖某某犯赌博罪的事实清楚,据以指控犯罪的证据,经当庭质证,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民警案发当天在被告人肖某某的士多店内查获各参赌人员投注的赌资人民币1325元,现暂扣于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大良派出所。该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及指认笔录、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扣押处理物品清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肖某某犯赌博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肖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扣押的赌资依法应予以没收。对被告人肖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肖某某是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肖某某作为一个香港外围六合彩最低层级的代理庄家,独自接受他人投注,并直接与参赌人员结算赌资,其在本案中不属于从犯,故辩护人所提的第1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所提的第2、3、4点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均予以采纳;所提的第5点辩护意见,与被告人肖某某的定罪量刑没关联性,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所提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肖某某的罪责相适应,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考虑被告人肖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肖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9日起至2015年4月8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二、对因本案暂扣于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大良派出所的赌资人民币1325元予以没收,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肖复春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卢俊雅附相关法��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