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漳执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赖志灵与程文博、杨俊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赖志灵,程文博,杨俊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漳执字第110号申请执行人赖志灵,男,198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漳平市。被执行人程文博,男,1979年1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漳平市。被执行人杨俊丽,女,198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漳平市。申请执行人赖志灵与被执行人程文博、杨俊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漳平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5日作出的(2013)漳民初字第1371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程文博主动偿还欠款人民币15000元,余款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还款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漳平市人民法院(2013)漳民初字第1371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 隆 武审 判 员 张 加 桂代理审判员 卢 炎 文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李敏(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