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蠡民初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张立红与李永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立红,李永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蠡民初字第148号原告张立红。被告李永行。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立红与被告李永行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立红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立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7.5元由原告张立红承担。审判员 李立新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韩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