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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执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刘伟与于广臣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宁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84号申请执行人刘伟。被执行人于广臣。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伟与被执行人于广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执行标的的总额580000元,已经执行的债权数额228613.25元,剩余的债权数额351386.75元,经查被执行人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宁民初字第418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除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汉焦审判员  邢洪喜审判员  于 江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啜起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