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缙执民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许干水与叶龙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许干水,叶龙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缙执民字第107号申请执行人许干水,农民。被执行人叶龙倪(又名叶天龙),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许干水与被执行人叶龙倪(又名叶天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尚有未执行8929.33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丽缙执民字第107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丁汝坚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书记员 陈小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