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二初字第00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二初字第00189号原告:赵某某,女,汉族。被告:刘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刘某离婚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赵某某承担。助理审判员 胡盼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彭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