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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吴刑一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陈某保险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保险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湖吴刑一初字第52号公诉机关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因本案于2013年11月2日被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12月6日被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检察院。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检公诉刑诉(2015)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保险诈骗罪,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卢敏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至同年12月间,被告人陈某通过在淘宝网注册chencong309、爱鞋080808和斜角网贸三个网店,采用虚假购物并投保运费险、编造虚假物流信息、进行虚假退货要求赔付运费险的手段,骗取华泰财产有限公司保险赔款共计人民币37631元。案发后,被告人陈某已向公安机关退缴人民币40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陈某的人口信息、扣押清单、浙江省公安厅文件、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dcc历史流水、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被骗记录理赔金额证明、淘宝公司出具的被骗记录;证人柳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湖州市公安局网警支队出具的(湖)公(物)检字(2014)11号电子物证检验书;被告人陈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保险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陈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能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已退缴全部赃款,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归案后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缴纳)。二、扣押于公安机关的被告人陈某退缴的人民币37631元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单位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剩余人民币2369元发还被告人陈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玉文人民陪审员  吴淦元人民陪审员  王丽芬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段梦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