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武民初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8-09

案件名称

原告胡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130号原告胡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其享有的诉权的一种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某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徐小恒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郭 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