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初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8-09
案件名称
原告胡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130号原告胡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其享有的诉权的一种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某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徐小恒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郭 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