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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刑执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贺某某信用卡诈骗减刑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贺某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浦刑执字第5号罪犯贺某某。2014年3月27日,本院作出了(2014)浦刑初字第1227号刑事判决书,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罪犯贺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原判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上海市浦东新区司法局于2015年2月2日以(2015)沪浦矫撤缓建第4号撤销缓刑建议书,书面建议本院撤销对罪犯贺某某的缓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浦东新区司法局查实,罪犯贺某某于2015年1月21日2时许,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镇三林村德福队蔡家宅XXX号房屋内吸食冰毒,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强制隔离戒毒二年。据此认为,罪犯贺某某严重违反了社区矫正的监督管理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提请本院对罪犯贺某某撤销缓刑。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27日,本院作出了(2014)浦刑初字第1227号刑事判决书,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罪犯贺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2014年6月11日起至2017年6月10日止。罪犯贺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间因吸食毒品行为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违反我国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情节严重。上述事实,有上海市人体生物样本(尿液类)毒品检测报告单、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司法所出具的社区服刑人员贺某某因吸毒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说明,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4)浦刑初字第1227号刑事判决书和执行通知书,社区矫正告知书、社区矫正保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贺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4)浦刑初字第1227号刑事判决书中对罪犯贺某某宣告缓刑三年的执行部分;二、对罪犯贺某某收监执行原判决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的起止时间按执行通知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娟娟审 判 员  王美玲代理审判员  陆光怡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陈 玮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罪犯在缓刑、假释考验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作出缓刑、假释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执行机关的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撤销缓刑、假释的裁定:(一)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二)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四)受到执行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五)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人民法院撤销缓刑、假释的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人民法院应当将撤销缓刑、假释裁定书送交罪犯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由其根据有关规定将罪犯交付执行。撤销缓刑、假释裁定书应当同时抄送罪犯居住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