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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三民初字第4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王长印与兰景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长印,兰景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三民初字第4008号原告王长印。被告兰景一。原告王长印与被告兰景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牛宝卫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长印,被告兰景一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长印诉称,被告于2012年10月3日以家庭有事为由从原告处借得现金6000元,被告声称10天内归还,但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还了2000元,余款至今未归还。故要求判令被告返还所欠原告现金4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兰景一承认原告在本���中所主张的事实和全部诉讼请求。经审查,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被告兰景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王长印借款人民币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兰景一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牛宝卫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郭子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