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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霍民一初字第00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邢某某与肖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某某,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霍民一初字第00220号原告:邢某某被告:肖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邢某某与被告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邢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邢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张友生审 判 员  张 冉人民陪审员  王金忠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侯威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