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霍民一初字第00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邢某某与肖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某某,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霍民一初字第00220号原告:邢某某被告:肖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邢某某与被告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邢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邢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张友生审 判 员 张 冉人民陪审员 王金忠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侯威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