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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峡民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峡江县环球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峡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峡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峡江县环球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十四条,第六十六条

全文

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峡民初字第34号原告:峡江县环球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峡江县。法定代表人:喻兴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毛小明,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负责人:饶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叶远根,该公司职员。原告峡江县环球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球公司)诉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江永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环球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毛小明、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叶远根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环球公司诉称,2014年1月18日7时许,原告的司机崔海军驾驶赣D281**货车在峡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门口路段倒车时,不慎压坏路面,造成路面受损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书认定崔海军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该起交通事故造成的路面损失为6848元,鉴定费300元。事故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保险金额为300000元的商业三者险(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责任期内,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其6848元损失,案件受理费50元、鉴定费300元由被告负担。为支持其诉请,原告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1、事故认定书原件一份,证明本案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原告的司机崔海军负事故的全部责任;2、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崔海军具有驾驶资格及车辆在有效年检期内;3、保单原件二份,证明原告为事故车辆D28132货车在被告投保了交强险和保险金额为300000元的商业三者险(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责任期内;4、峡江县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城区路面等价格的鉴定结论及鉴定费票据原件各一份,证明本案事故车辆D28132货车造成的路面损失为6848元,鉴定费300元;5、赔偿费发票原件一份,证明原告已支付赔偿款6848元。被告保险公司辩称,本案事故未发生碰撞,不属于交通事故,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被告在商业三者险中不承担保险责任,本案诉讼费、鉴定费不应由被告承担。被告保险公司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分析认定如下:证据2、3、5,被告对其无异议,且三份证据均与本案有关联性,故本院对三份证据均予以认定;证据1,原告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对其关联性有异议,认为本次事故未发生碰撞,不属于交通事故。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而是否属于交通事故,并不以车辆是否发生碰撞为依据,本案事故属于法律规定的交通事故范畴,故对原告的该证据,本院予以认定;证据4,被告认为该证据系原告单方面委托的,被告未参与,显失公平,部分损失过高,鉴定费被告不应承担。因被告未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应视为其放弃该权利,且因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鉴定费不应由其承担,本案系保险合同纠纷,根据保险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鉴定费应由被告承担,故对原告的该证据,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18日7时许,原告的司机崔海军驾驶赣D281**货车在峡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门口路段倒车时,不慎压坏路面,造成路面受损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书认定崔海军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该起交通事故造成的路面损失为6848元,鉴定费300元。事故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保险金额为300000元的商业三者险(不计免赔),保险期间自2013年4月24日起至2014年4月23日止。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并受法律保护。保险责任期间,原告的司机驾驶该车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本次事故属于交通事故,事故造成路面受损,事故发生在保险责任期内,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故对原告提出的要求被告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诉讼费、鉴定费不应由其承担,且本案属于保险合同纠纷,根据保险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诉讼费、鉴定费应由被告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在其保险责任限额内支付原告峡江县环球汽车运输有限公司6848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鉴定费300元由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江永平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邓银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