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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中法知民终字第66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东金融学院著作权侵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东金融学院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穗中法知民终字第66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法定代表人:徐蕾蕾,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邓欢、鲁志扬,均为湖北协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金融学院,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陆磊,该学院院长。委托代理人:许绍玉、朱玛,均为该学院法律系教师。上诉人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世公司)与上诉人广东金融学院因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均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3)穗天法知民初字第2077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25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管理局出具电审故字(2010)第113号《电影片公映许可证》,载明电影《赵氏孤儿》的出品单位、摄制单位均为上海电影(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电影制片厂、电广传媒影业投资(北京)有限公司、星美(北京)影业有限公司、北京二十一世纪盛凯影视文化交流有限公司,该片长度132分钟,发行范围为国内外发行。上述电影于2010年12月4日起在全国上映。2010年12月3日,星美(北京)影业有限公司、上海电影(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电影制片厂、电广传媒影业投资(北京)有限公司、北京二十一世纪盛凯影视文化交流有限公司共同签发《授权书》,将电影《赵氏孤儿》的完整的著作权(包括但不限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授予星美(北京)影业有限公司独家行使,并授权其转授权的权利及对侵犯该著作权的行为进行追究的权利。2010年12月4日,星美(北京)影业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将电影《赵氏孤儿》的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转授权的权利及对侵犯该著作权的行为进行追究的权利授权给盛世公司,授权区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授权期限为2010年12月4日至2016年1月12日。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公证处于2013年6月28日出具的(2013)粤广广州第124760号《公证书》显示:2013年6月25日,盛世公司委托代理人向该公证处申请办理证据保全公证。同日,该公证处公证员及公证人员随同盛世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一同来到位于广州市天河区迎福路527号广东金融学院校内的专家楼,并进入盛世公司委托代理人事先预定好的房号为3303的有上网服务功能的客房,在该房间内,公证员开启自备的笔记本电脑进入桌面状态并插入网线,在对电脑系统的清洁性进行了检查并确认该电脑能够正常上网浏览任意互联网网页后,公证员和公证人员将电脑交与盛世公司委托代理人,并监督其操作电脑进行了如下证据保全行为:登录广东金融学院主办的网站广东金融学院网站首页www.gduf.edu.cn,点击该首页左侧“快速通道”板块内的“网络服务”选项,进入“校园网络中心”首页后点击上端的“信息资源”栏目,进入“广东金融学院教学资源网”,网页左侧“快速通道”板块显示有“主力站ftpi、电影站ftp2、电视站ftp3、中转站ftp4、纪录片站ftp5、高清站ftp6”等影视资源的下载服务器入口,点击“电影站:ftp2”,点击其中的“目录2011年上传电影”四级明细目录下部的“赵氏孤儿1024×576国语中字”,显示影片《赵氏孤儿》的下载地址,并查看其“属性”,用鼠标右键“目标另存为”功能将其下载至电脑桌面“广金——影片下载专用”的文件夹内,完毕后点播下载取得的视频文件,能够正常播映电影《赵氏孤儿》。公证书中记载的公证过程没有显示涉案影片的下载次数。公证员证明公证书所附的截图文本系现场操作过程中取得,与实际情况相符。原审法院另查明,盛世公司提交律师函、快递底单、快递签收查询单以证实其曾就涉案电影的侵权问题向广东金融学院发出律师函,广东金融学院对该邮件的真实性、有效性有异议。盛世公司在本案一审审理过程中确认广东金融学院已在上述网站停止提供涉案电影的下载服务,并撤回要求广东金融学院在上述网站上停止提供涉案电影的下载服务的诉讼请求。此外,盛世公司明确在本案中主张经济损失40000元,主张的合理费用3000元均为律师费,但无法提供代理合同和律师费发票。广东金融学院主张其提供上述电影的下载服务构成合理使用,并提交以下证据以证明:1、财经传媒系专业简介、广东金融学院2013年普通本科招生计划、影视鉴赏、音乐鉴赏、戏剧欣赏等公选课开课情况,证明该院开设相关专业及公选课,ftp资源属于教学使用。盛世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认为该证据不能证明广东金融学院合理使用涉案电影;2、《校园ftp站免责声明》、ftp站点首页下载公告,证明ftp站点的设立为教学使用,仅限校内使用。盛世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广东金融学院为了证明其提供上述电影的下载服务没有给盛世公司造成严重的损害后果,提交涉案ftp2半年内下载次数报告、《赵氏孤儿》半年内下载次数报告,以证明涉案ftp站点访问量小,影响小,涉案电影半年内的下载量仅有5次,盛世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认为该数据由广东金融学院出具的,故不具证明力。盛世公司一审诉讼请求为判令广东金融学院:1、在其经营的网站(域名:gduf.edu.cn)上停止提供电影《赵氏孤儿》的下载服务,并在该网站上刊登版权声明,消除影响;2、赔偿经济损失40000元及盛世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3000元,合计43000元。原审法院认为,依照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盛世公司提交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授权书》的内容能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证实盛世公司经权利人授权取得电影《赵氏孤儿》在中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的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转授权的权利及维权的权利。上述公证时间在授权期限内。广东金融学院虽抗辩称盛世公司并不享有涉案电影的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但未能提交证据推翻盛世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原审法院对其抗辩依法不予采纳,认定盛世公司享有涉案电影的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本案的适格原告。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公证出具的(2013)粤广广州第124760号《公证书》显示广东金融学院网站上存在涉案电影《赵氏孤儿》,并提供给在校内上网的人员下载,而广东金融学院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网站内提供涉案电影的点播已经权利人合法授权,其行为已构成对盛世公司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盛世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确认广东金融学院已在上述网站停止提供涉案电影的下载服务,并撤回要求广东金融学院在上述网站上停止提供涉案电影的下载服务的诉讼请求,故原审法院对该部分诉讼请求不予处理。关于广东金融学院主张其提供涉案电影点播的行为构成合理使用,原审法院认为广东金融学院提交的《校园ftp站免责声明》、ftp站点首页下载公告缺乏关联性,不能证明其提供涉案电影的下载服务仅限于提供给需学习或研究该电影的师生使用,实际上是任何可以连接上该校内ftp站的人员包括并非以学校课堂教学或科学研究为目的而使用该电影的人员,均可下载该电影,故其提供该电影的下载服务并不构成合理使用,故广东金融学院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原审法院不予采纳。关于广东金融学院抗辩称其接到通知后已立即关闭所有站点,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审法院认为即使广东金融学院接到通知后立即关闭所有站点,在这之前其侵权行为已造成了对盛世公司的损害,应当对盛世公司的相应损失予以赔偿。广东金融学院提交的ftp2半年内下载次数报告、电影《赵氏孤儿》半年内下载次数报告是其自身出具的说明,盛世公司对此不予确认,原审法院认为该证据缺乏证明力,不予采纳,而公证过程也没有显示涉案电影的下载次数,鉴于盛世公司因广东金融学院的侵权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广东金融学院因侵权行为而获得的利益的具体数额均无足够证据证实,原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影视作品的影响力及作品类型、广东金融学院侵权行为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行为的影响范围仅为广东金融学院学校之内,酌情确定广东金融学院应赔偿盛世公司经济损失数额为4000元,对于超出部分的数额,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盛世公司主张广东金融学院赔偿合理费用即律师费3000元,虽然盛世公司未能提交相关票据,但考虑到盛世公司的代理律师到庭参加诉讼,律师费确属本案的必要支出,盛世公司主张的数额亦属合理,原审法院对此予以支持。关于盛世公司要求广东金融学院在其网站上刊登涉案电影的版权声明,消除影响,因盛世公司所享有的涉案著作权为信息网络传播权,而该项权利为财产性权利,不涉及人身权,故盛世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广东金融学院于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盛世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元;二、广东金融学院于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盛世公司合理费用人民币3000元;三、驳回盛世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75元,由盛世公司负担825元,广东金融学院负担50元。上诉人盛世公司不服原审法院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广东金融学院理当通过刊登版权声明,消除影响;二、本案的从重判赔因素极多,原审判赔金额极低,应当重判;三、根据最高法院规定,知识产权案件诉讼费不实行按胜诉比例分摊,应当由侵权人承担全部诉讼费。因此,请求:一、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改判广东金融学院赔偿经济损失20000元;二、判决广东金融学院在其经营的网站上刊登版权声明、消除影响;三、对原审诉讼费负担方式一并改判,判决由广东金融学院承担全部诉讼费875元。上诉人广东金融学院不服原审法院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原审法院没有对盛世公司的诉讼主体资格进行审查,属于事实认定不清。盛世公司提供的两份授权书没有进行备案登记,且授权书内容有明显纰漏,无法证明其效力。二、原审法院认定广东金融学院在校内ftp站点师生提供免费资源下载构成侵权,属于法律适用错误。广东金融学院ftp站点的设置是为师生的科研教学提供参考资源。盛世公司也认可只有通过校园内部网络才可以打开ftp站点。广东金融学院的行为完全符合著作权法上的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三、原审法院认定的赔偿数额过高,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2、驳回盛世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全部由盛世公司承担。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清楚,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盛世公司提交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授权书》的内容能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盛世公司经权利人授权取得涉案电影《赵氏孤儿》在中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的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转授权的权利及维权的权利,其享有涉案电影的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本案的适格主体,本院予以支持。本案中,上诉人广东金融学院网站上存在涉案电影《赵氏孤儿》并提供给在校内上网的人员下载,而上诉人广东金融学院该行为未经权利人授权,其行为已构成对上诉人盛世公司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鉴于上诉人盛世公司因上诉人广东金融学院的侵权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和上诉人广东金融学院因侵权行为而获得的利益的具体数额均无足够证据证实,原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影视作品的影响力及作品类型、上诉人广东金融学院侵权行为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行为的影响范围,酌情确定上诉人广东金融学院赔偿上诉人盛世公司经济损失数额4000元和合理费用即律师费3000元,并无不妥,本院对此予以支持。关于上诉人盛世公司要求上诉人广东金融学院在其网站上刊登涉案电影的版权声明、消除影响的上诉请求,因上诉人盛世公司所享有的涉案著作权为信息网络传播权,而该项权利为财产性权利,不涉及人身权,故上诉人盛世公司的该项上诉请求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采信。至于上诉人广东金融学院主张其提供涉案电影点播的行为构成合理使用,由于上诉人广东金融学院提交的《校园ftp站免责声明》等缺乏关联性,不能证明其提供涉案电影的下载服务仅限于提供给需学习或研究该电视剧的师生使用,实际上是任何可以连接上该校内ftp站的人员,均可下载该电影,故其提供该电影的下载服务并不构成合理使用,上诉人广东金融学院的该主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鉴于原审判决对案件受理费的分担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恰当,应予维持。上诉人盛世公司和上诉人广东金融学院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50元,由上诉人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300元,上诉人广东金融学院负担5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庞智雄代理审判员  丘 杰代理审判员  蔡健和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雷 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