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宾执字第1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周坪与蒲世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坪,蒲世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宾执字第121-5号申请执行人周坪。被执行人蒲世平。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作出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2015)宜宾执字第121-2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蒲世平银行存款,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法律文书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蒲世平银行存款2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杨宏均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杨兴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