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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中法执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8-04-19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黄柏强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黄柏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中法执字第5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王化鹏,系该协会总干事。委托代理人:王锋,广东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宇文,广东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黄柏强,男,汉族,1978年6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系珠海市斗门区乾务镇星光大道量贩式歌舞厅个体户经营者,经营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乾务镇荔山村牌坊西商住小区1号二楼。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珠中法知民初字第256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申请执行黄柏强侵害作品复制权、放映权纠纷一案,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判令:一、黄柏强立即停止侵犯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对涉案65首音乐电视作品享有的放映权;二、黄柏强赔偿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济损失及律师费共计人民币19500元。三、黄柏强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5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黄柏强至今仍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生效法律文书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5条、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提取黄柏强名下的动产、不动产、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权益。查封、冻结、扣押、提取的金额以人民币25000元为限。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永科代理审判员  王显荣代理审判员  庞俊霞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本机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周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