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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仑民初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胡亚兰、张位芬等与国电宁波北仑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仑民初字第221号原告:胡亚兰。原告:张位芬。原告:张赛芬。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位芬,系第二原告。被告:国电宁波北仑风力发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严银旭。原告胡亚兰、张位芬、张赛芬与被告国电宁波北仑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亚兰、张位芬、张赛芬撤回对被告国电宁波北仑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胡亚兰、张位芬、张赛芬负担。审 判 员 丁澍淼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书记员 胡清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