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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顺法刑初字第5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袁应、袁林、袁波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甲,袁乙,袁丙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佛顺法刑初字第528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袁甲,男。因本案于2014年9月28日被羁押,2014年9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1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被告人袁乙,男。因本案于2014年9月28日被羁押,2014年9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1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被告人袁丙,男。因本案于2014年9月28日被羁押,2014年9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1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5)2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甲、袁乙、袁丙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莫志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甲、袁乙、袁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从2014年9月中旬开始,被告人袁甲、袁乙在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德胜中路范沙员工村**建筑公司生活区一楼的保安宿舍内结伙开设赌场,用扑克牌以“三公大吃小”的方式供人赌博,并抽头渔利。由被告人袁甲安排赌场的工作,被告人袁乙提供场所并负责发牌、抽水,期间聘请被告人袁丙负责在赌场门口看风,如赌场盈利则从中支付100元给袁丙作为报酬。2014年9月28日20时许,民警查获上述赌场,抓获被告人袁甲、袁乙、袁丙及多名参赌人员,现场起获赌具及赌资。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抓获经过;被告人袁甲、袁乙、袁丙的供述;证人肖某某、游某某、郭某某、谭某某、何某某、李某某、卢某某、邓某某、张某某、汪某某、周某某的证言;被告人袁丙的辨认、指认笔录;证人肖某某、郭某某、游某某、谭某某、何某某、李某某的辨认、指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及查获赌博记录情况、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行政处罚材料;户籍证明。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袁甲、袁乙、袁丙无视国家法律,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三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分别判处三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之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袁甲、袁乙、袁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及提出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袁甲、袁乙、袁丙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据以指控三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经当庭质证,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起获的涉案赌资已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处理。本院认为,被告人袁甲、袁乙、袁丙无视国家法律,结伙开设赌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袁甲、袁乙、袁丙犯开设赌场罪,均罪名成立。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和情节,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但被告人袁丙在共同犯罪中罪责相对较小,在量刑时予以体现。三名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与三被告人的罪责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袁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8日起至2015年3月27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袁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8日起至2015年3月27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袁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8日起至2015年3月27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以下空白)(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徐浩然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郑惠明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