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枝江执字第0009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王春雨与余学权、余明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春雨,余学权,余明,三合冷鲜鱼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枝江执字第00097号申请执行人王春雨,无业。被执行人余学权,枝江三合冷鲜鱼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余明,枝江三合冷鲜鱼有限公司股东。被执行人三合冷鲜鱼有限公司。住枝江市董市镇318国道北侧。法定代表人余学权,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2014)鄂枝江民初字第008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25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单位的存款;查封、扣押、变卖被执行人具有所有权的财产;提取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限额5579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许 超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熊春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