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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吴法刑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被告人骆某甲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吴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川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某甲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湛吴法刑初字第46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骆某甲,绰号生哥,男,1966年9月6日出生,无业,汉族,广东省吴川市人,小学文化,住广东省吴川市。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10月14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吴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吴川市看守所。吴川市人民检察院以吴检诉刑诉(201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骆某甲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吴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媛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骆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3日中午13时许,被告人骆某甲电话联系龙某甲、黄某甲、黄某乙等人到位于吴川市樟铺镇大路上村80号骆某乙(已故)的闲屋。上述人员来到后,被告人骆某甲提议并出资从毒贩李某甲(另案移诉)处购买来毒品K粉一小包、“冬虫夏草”二小包(三包毒品总价为1000元)。后又容留李某甲、龙某甲、黄某甲、黄某乙等人在骆某乙闲屋内吸食毒品。当天下午,吴川市公安局巡逻警察大队民警在骆某乙闲屋将吸毒人员骆某甲、李某甲、龙某甲、黄某甲、黄某乙等人查获,并当场缴获可疑毒品K粉一小包、吸毒工具塑料碟二个及用于吸毒娱乐的笔记本电脑一台、音响设备四台。经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被告人骆某甲被缴获的白色晶体可疑毒品K粉一小包净重2.48克,检见氯胺酮成分。经对骆某甲、李某甲、龙某甲、黄某甲、黄某乙的尿样进行冰毒及K粉试剂检测,上述人员的尿样均呈阳性。上述事实,被告人骆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如下证据:1、被告人骆某甲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李某甲、龙某甲、黄某甲、黄某乙、柯某甲的证言;3、辨认笔录;4、检查笔录;5、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6、鉴定结论书;7、调取证据清单;8、现场检测报告书;9、到案经过;10、行政处罚决定书;11、户籍资料等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骆某甲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及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为他人吸毒提供场所及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骆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骆某甲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较好的悔罪表现,建议判处被告人骆某甲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经查,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与本案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骆某甲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第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骆某甲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4年10月14日起至2015年2月13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缴纳)。二、对缴获的毒品K份2.48克、吸毒工具塑料碟二个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予以销毁;对缴获的笔记本电脑一台、音响设备四台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林华景审 判 员  陈建冲代理审判员  林 弦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谷晓松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五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四十四条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第十一条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两次以上的;(二)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三)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处罚,又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