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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48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尚鹏强与王俊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鹏强,王俊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484号原告尚鹏强。被告王俊锋。本院在审理原告尚鹏强诉被告王俊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现联系方式及住址不明,故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鹏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丁玺玉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楚 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