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48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尚鹏强与王俊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鹏强,王俊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484号原告尚鹏强。被告王俊锋。本院在审理原告尚鹏强诉被告王俊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现联系方式及住址不明,故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鹏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丁玺玉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楚 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