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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衢刑执字第1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刘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衢刑执字第1185号罪犯刘凯,现押浙江省十里坪监狱服刑。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日作出了(2010)金婺刑初字第70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7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请对罪犯刘凯减刑一年五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刘凯在本次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劳动积极,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凯在本次服刑期间,经过教育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学习努力,劳动积极,完成生产任务刘凯在本次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凯予以减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至2017年9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关新审 判 员  周海燕代理审判员  郑 星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刘 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