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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朝民特字第413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张翠英与张志刚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翠英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朝民特字第41346号申请人张翠英,女。委托代理人张志强(张翠英之子),男,1960年7月7日出生。申请人张翠英(以下简称姓名)要求宣告被申请人张X刚(以下简称姓名)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张翠英诉称:张X刚是我的儿子,系精神病人,有精神残疾证明。张X刚自2000年10月14日失踪,至今没有与家人联系,经派出所和家人多方查找仍无下落。现诉至法院,要求宣告张X刚为失踪人。经查:张X刚系张翠英之子、张志强之兄,男,195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籍贯河北省三河县。张翠英称,张X刚原系北京XX电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职工,走失前原住址为北京市朝阳区XXXX楼1单元1604号,与张翠英同住,但张X刚在走失前曾回老家看过一面,之后就下落不明,未再与家人联系,经派出所与家人多方查找至今仍未找到其下落。另,1997年6月26日,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向张X刚发放编号为京朝字第XXXXX号《残疾人证》,载明其为精神残疾人,监护人为张翠英。2014年10月21日,三河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出具《情况说明》,载明:“我队于2012年10月对寻找张X刚的张翠英(身份证号码为×××)及张志强(身份证号码为×××)的血样进行提取并进行比对,数据库中未比对出结果,张X刚至今未找到下落。”张X刚户口本显示其婚姻状况为未婚。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于2014年11月6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张X刚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张X刚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张X刚自2012年10月至今下落不明,已满二年。张X刚无配偶,张翠英作为张X刚的监护人申请宣告张X刚为失踪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张X刚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王 阳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李文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