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齐执字第60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齐河县支行与肖绍来、李洪茂、贾士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齐河县支行,肖绍来,李洪茂,贾士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齐执字第60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齐河县支行。法定代表人:丁建华,职务:行长。被执行人:肖绍来,男,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被执行人:李洪茂,男,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被执行人:贾士河,男,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齐河县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肖绍来、李洪茂、贾士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当事人双方自行解决完毕申请人撤回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齐商初字第13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付联全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 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