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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新法马民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陈富诉谭云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富,谭云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新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新法马民初字第11号原告陈富,男,199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新丰县人,农民,住新丰县马头镇。被告谭云辉,男,1992年2月3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新丰县人,农民,住新丰县马头镇。原告陈富诉被告谭云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富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陈富承担。审 判 长  丘建阳审 判 员  陈北周人民陪审员  赵国珍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廖卫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