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民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包久孜与吴华樑、闽侯县祥谦溢嘉鞋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包久孜,吴华樑,闽侯县祥谦溢嘉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保字第81号原告包久孜,男,汉族,1968年8月26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委托代理人陈湘霖、崔振霞,福建创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华樑,男,汉族,1981年2月19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被告闽侯县祥谦溢嘉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闽侯县祥谦镇泮洋村村口。法定代表人吴华樑,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包久孜诉被告吴华樑、被告闽侯县祥谦溢嘉鞋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诸被告名下价值453556元的财产。担保人黄艳芬(身份证号码××)以其所有的位于福州市鼓楼区洪山镇捷报里9号捷报花园××单元房产(榕房权证R字第××号,建筑面积125.42平方米)为本案诉讼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吴华樑、被告闽侯县祥谦溢嘉鞋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53556元财产(财产清单另列);二、冻结黄艳芬所有的位于福州市鼓楼区洪山镇捷报里9号捷报花园××单元房产(榕房权证R字第××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叶士怡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唐芳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