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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龙法民一初字第16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贺虎与覃兵、周冬明、深圳市嘉泰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虎,深圳市嘉泰精密模具有限公司,覃兵,周冬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龙法民一初字第1628号原告贺虎,户籍地址: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委托代理人曾建世,广东鹏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嘉泰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一),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覃兵。被告覃兵(以下简称被告二),户籍地址:广西柳州市柳南区。被告周冬明(以下简称被告三),户籍地址:湖北省枣阳市鹿头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贺虎诉被告深圳市嘉泰精密模具有限公司、覃兵、周冬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贺虎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9300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且原告申请撤诉,按四分之一收取为2325元(原告已预交4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甘 晓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曾天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