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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民初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9-06-14

案件名称

张象清与胡文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镇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象清;胡文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初字第85号原告张象清,女,汉族,1966年1月30日生,四川省隆昌县人,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家住四川省隆昌县,现暂住云南省镇康县。被告胡文明,男,彝族,生于1971年10月2日,云南省镇康县人,小学文化,农民,家住云南省镇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象清诉被告胡文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胡文明在开庭前已经将购买摩托车的欠款1800元付清给原告张象清,原告张象清以此为由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交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象清起诉的目的已实现,现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意思表示真实,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象清撤回对被告胡文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象清承担。审判员  鲁进成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赵 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