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故民一初字第3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原告付某诉被告李某为同居关系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李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故民一初字第388-1号原告付某。委托代理人陈章岩,故城县政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诉被告李某为同居关系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在被告处的原告名下的轿车一辆(车牌号冀T783**)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车牌号为冀T783**的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袁章红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晓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