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武汉中知初字第00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奥山影视文化有限公司、蒲素等与星皓娱乐有限公司侵害作品署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奥山影视文化有限公司,蒲素,邬剑刚,邱石,张晓东,星皓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署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武汉中知初字第00531号原告奥山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余家头水厂路特1号。法定代表人蒲素,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小美,湖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开华,湖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蒲素。委托代理人赵小美,湖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开华,湖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邬剑刚。委托代理人赵小美,湖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开华,湖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邱石。委托代理人赵小美,湖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开华,湖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晓东。委托代理人赵小美,湖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开华,湖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星皓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湾展贸径1号国际展贸中心1357号。法定代表人王海峰,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奥山影视文化有限公司、蒲素、邬剑刚、邱石、张晓东诉被告星皓娱乐有限公司关于侵害作品署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奥山影视文化有限公司、蒲素、邬剑刚、邱石、张晓东于2015年1月5日以证据有待完善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奥山影视文化有限公司、蒲素、邬剑刚、邱石、张晓东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奥山影视文化有限公司、蒲素、邬剑刚、邱石、张晓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786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3934元,由原告奥山影视文化有限公司、蒲素、邬剑刚、邱石、张晓东负担。审判长 张 莉审判员 许继学审判员 陈 峰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徐 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