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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法北民初字第0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马道学、冯王磊与冯王磊、冯全兴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道学,冯王磊,冯全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法北民初字第0120号原告马道学。委托代理人王辉,江苏新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顾源,江苏新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冯王磊。被告冯全兴。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中山路58号。代表人尤力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毅,江苏行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道学诉被告冯王磊、冯全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马道学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冯王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道学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道学撤回对冯王磊的起诉。审 判 员  华 伟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法官助理  周宇平书 记 员  李凯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