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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刑初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金刚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刚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全文

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西刑初字第00009号公诉机关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金刚,男,1966年5月26日出生于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满族,初中文化,农民。1990年9月19日因盗窃罪、脱逃罪被清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00年2月1日释放;2007年10月16日因盗窃罪被清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0年6月23日释放;2011年3月9日至2012年8月3日因盗窃被天津市渔山劳动教养管理所劳动教养。因本案于2014年9月2日被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丰县看守所。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检察院以辽西检刑诉(2014)1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刚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同年12月25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娇茹、刘立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4月至2014年9月,被告人金刚到开原市八棵树乡、西丰县营厂乡等地,入户盗窃33起,其中既遂30起,未遂3起,涉案价值人民币65002元。2014年9月1日,被告人金刚在西丰县营厂乡桦树村乡路上被公安机关抓获。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扣押笔录及清单;返还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证人韩某某、马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梁某某、蔡某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金刚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金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3起盗窃系未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金刚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其盗窃33起的时间、地点没有异议,辩称盗窃黄金首饰的数量及盗窃人民币的金额没有公诉机关指控的那么多。经审理查明:1、2014年4月5日,被告人金刚到开原市八棵树乡松树沟村梁某某家,从窗户进入屋内,盗走价值人民币70元七匹狼烟一条,价值人民币80元酷派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500元白色联想手机一部,现金4200元。白色联想手机已返还被害人,赃款被其挥霍。2、2014年4月10日,被告人金刚到开原市八棵树乡松树沟村湾龙沟屯蔡某某家,从窗户进入屋内,盗走价值人民币70元六和液酒二瓶,价值人民币255元T82玉米种子三袋,现金2500元。六和液酒已返还被害人,赃款被其挥霍。3、2014年4月10日,被告人金刚到开原市八棵树乡松树沟村湾龙沟屯陈某某家,从窗户进入屋内,盗走价值人民币800元惠普笔记本一台,价值人民币160元棕色条绒裤一条,价值人民币42元红塔山烟六盒,现金50元。棕色条绒裤已返还被害人,赃款被其挥霍。4、2014年4月10日,被告人金刚到开原市八棵树乡松树沟村湾龙沟屯侯某某家,从窗户进入屋内,盗走价值人民币42元银项链一条,现金700元。银项链已返还被害人,赃款被其挥霍。5、2014年6月13日,被告人金刚到开原市八棵树乡大西沟村孙某某家,从窗户进入屋内,未盗得财物。6、2014年6月13日,被告人金刚到开原市八棵树乡大西沟村王某某家,从窗户进入屋内,盗走价值人民币500元黑色望远镜一个。赃物已返还被害人。7、2014年6月13日,被告人金刚到开原市八棵树乡大西沟村李某某家,从窗户进入屋内,盗走价值人民币500元白色直板三星手机一部。赃物已返还被害人。8、2014年6月13日,被告人金刚到开原市八棵树乡大西沟村刘某某家,从窗户进入屋内,盗走现金200元。赃款被其挥霍。9、2014年6月13日,被告人金刚到开原市八棵树乡大西沟村刘某一家,从窗户进入屋内,盗走价值人民币60元云烟六盒,现金30元。赃款被其挥霍。10、2014年6月13日,被告人金刚到开原市八棵树乡大西沟村李某一家,从窗户进入屋内,盗走价值人民币1340元千足金戒指一个。11、2014年7月11日,被告人金刚到西丰县和隆乡城福村冯某某家,从窗户进入屋内,盗走价值人民币220元软包玉溪烟十盒,价值人民币50元红双喜烟五盒,价值人民币100元男士腰带一条,现金300元。三盒红双喜烟和男士腰带已返还被害人,赃款被其挥霍。12、2014年7月11日,被告人金刚到西丰县和隆乡城福村曲某家,从窗户进入屋内,盗走价值人民币100元白色裤子一条,价值人民币200元男士皮鞋一双,现金3000元。赃物全部返还被害人,赃款被其挥霍。13、2014年7月28日,被告人金刚到西丰县凉泉镇保安村王某一家,从窗户进入屋内,未盗得财物。14、2014年7月28日,被告人金刚到西丰县凉泉镇保安村律某某家,从窗户进入屋内,盗走价值1000元乐华牌液晶电视一台,价值人民币500元蓝色直板联想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100元蓝色男士西裤一条,价值人民币100元棕色腰带一条,价值人民币200元云烟二条,价值人民币44元玉溪烟二盒。蓝色直板联想手机、蓝色男士西裤、棕色腰带已返还被害人。15、2014年7月28日,被告人金刚到西丰县凉泉镇保安村谷某某家,从窗户进入屋内,盗走价值人民币150元黄鹤楼烟一条,价值人民币80元长白山烟八盒,价值人民币88元软包玉溪烟四盒,现金660元。赃款被其挥霍。16、2014年7月28日,被告人金刚到西丰县凉泉镇保安村王某家,从窗户进入屋内,盗走价值人民币200元银项链一条。赃物已返还被害人。17、2014年7月31日,被告人金刚到开原市下肥地乡新立村李某二家,从窗户进入屋内,盗走价值人民币100元红色翻盖手机一部,现金900元。手机已返还被害人,赃款被其挥霍。18、2014年8月7日,被告人金刚到西丰县营厂乡松岭村史某某家,从窗户进入屋内,盗走价值人民币200元贝尔丰牌手机一部,现金2080元。赃款被其挥霍。19、2014年8月7日,被告人金刚到西丰县营厂乡松岭村季某某家,从窗户进入屋内,盗走价值人民币998元和1430元千足金戒指各一枚,现金100元。赃款被其挥霍。20、2014年8月7日,被告人金刚到西丰县营厂乡松岭村任某某家,从窗户进入屋内,盗走价值人民币200元纹银手镯一个,价值人民币600元软包中华烟一条,现金1200元。赃款被其挥霍。21、2014年8月13日,被告人金刚到开原市八棵树乡貂皮屯村吴某某家,从窗户进入屋内,盗走现金520元。赃款被其挥霍。22、2014年8月13日,被告人金刚到开原市八棵树乡貂皮屯村罗某某家,从窗户进入屋内,盗走现金1000元。赃款被其挥霍。23、2014年8月13日,被告人金刚到开原市八棵树乡貂皮屯村王某二家,从窗户进入屋内,盗走价值人民币6000元貂皮大衣一件,价值人民币400元硬包玉溪烟二条,价值人民币20元橘黄色钱包一个。貂皮大衣和钱包已返还被害人。24、2014年8月13日,被告人金刚到开原市八棵树乡貂皮屯村张某某家,从窗户进入屋内,盗走价值人民币700元格兰仕牌微波炉一台,价值人民币500元海尔牌电饭煲一台,价值人民币100元黑色直板三星手机一部。手机和微波炉已返还被害人。25、2014年8月18日,被告人金刚到开原市下肥地乡上丰村井某家,从窗户进入屋内,盗走价值人民币1251元千足金金佛一个,价值人民币104元利群烟八盒,价值人民币88元软包玉溪烟四盒,红蓝相间钱包及里面的现金1200元。钱包已返还被害人,赃款被其挥霍。26、2014年8月18日,被告人金刚到开原市下肥地乡上丰村陈某家,从窗户进入屋内,盗走价值人民币10520元千足金项链一条,价值人民币50元贝多芬牌手机一部,牡丹图案钱包及现金500元。赃物全部返还被害人,赃款被其挥霍。27、2014年8月18日,被告人金刚到开原市下肥地乡上丰村孙某一家,从窗户进入屋内,盗走价值人民币1637元黄金项链一条,价值人民币2200元黄金手链一条,价值人民币2412元金戒指一个,价值人民币200元仿香奈儿手表一个,现金100元。手表已返还被害人,赃款被其挥霍。28、2014年8月20日,被告人金刚到西丰县营厂乡桦树村郑某某家,从窗户进入屋内,盗走价值人民币50元cayonV358型号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1527元黄金戒指一枚,价值人民币563元黄金耳钉一对,价值人民币268元金钥匙一个,现金230元。手机已返还被害人,赃款被其挥霍。29、2014年8月20日,被告人金刚到西丰县营厂乡桦树村殷某某家,从房门进入屋内,盗走价值人民币32元白沙烟八盒,价值人民币10元黄金叶烟一盒。30、2014年9月1日,被告人金刚到西丰县和隆乡九如村陈某二家,从窗户进入屋内,盗走价值人民币804元千足金戒指一枚,价值人民币112元白银手镯一个,价值人民币35元红梅顺烟一条,价值人民币70元七匹狼烟一条,价值人民币200元玉手镯一个,现金600元。手镯、七匹狼烟、红梅顺烟和赃款已返还被害人。31、2014年9月1日,被告人金刚到西丰县和隆乡九如村王某三家,从窗户进入屋内,盗走价值人民币200元男式棕色皮鞋一个。赃物已返还被害人。32、2014年9月1日,被告人金刚到西丰县和隆乡九如村张某一家,从窗户进入屋内,盗走现金3800元。赃款已返还被害人。33、2014年9月1日,被告人金刚到西丰县营厂乡桦树村王某四家,从院墙跳入王某四家院内,欲盗窃时,被王某四发现,未盗得财物。综上,被告人金刚入户盗窃33起,其中既遂30起,未遂3起,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65002元,返赃财物价值人民币25659元。2014年9月1日,被告人金刚在西丰县营厂乡桦树村乡路上被公安机关抓获。本院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证人马某关于本屯居民被盗当日被告人金刚进其家后院被其发现后离开的证言;证人由某、韩某某关于被告人金刚进被害人王某四家后院,王某四呼喊后被告人金刚逃到后山的证言;被害人梁某某、蔡某某、陈某某、侯某某、王某某、李某某、刘某某、刘某一、李某一、冯某某、曲某、律某某、谷某某、王某、李某二、史某某、季某某、任某某、吴某某、罗某某、王某二、张某某、井某、陈某、孙某一、郑某某、殷某某、陈某二、王某三、张某一关于自家屋内被盗时间及被盗财物名称、数量、价值的陈述;被害人孙某某关于自家窗户被打开,屋内物品被翻动,木匣被撬开的时间及没有丢失物品的陈述;被害人王某一关于邻居被盗当日其家窗户被打开,屋内物品被翻动,没有丢失物品的陈述;被害人王某四关于被告人金刚到其家后院,其呼喊后被告人金刚跳墙逃到后山的时间、经过的陈述;被告人关于33起盗窃的时间、地点、经过的供述;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现场照片;被告人金刚经过西丰县营厂乡桦树村卡口的照片;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辨认笔录及照片;返赃笔录及照片;首饰发票复印件;价格鉴定结论书;户口证明;公安机关关于案件来源和抓捕经过的说明;被告人金刚前科的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等。上述证据,证与证,证与供相互印证,证据之间形成证明体系,所证实的内容客观真实,证据来源合法,均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金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入户盗窃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入户盗窃数额达到“数额巨大”的百分之五十,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3起盗窃犯罪已经着手实施,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被告人金刚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因故意犯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被告人金刚非法所获赃款应当继续追缴,返还被害人。被告人金刚关于盗窃黄金首饰的数量及盗窃人民币的金额没有公诉机关指控的那么多的辩解,因被害人提供了首饰发票,被害人的陈述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对被害人陈述丢失的黄金首饰的数量及人民币的金额应予认定,被告人金刚的辩解没有事实依据,不予采纳。被告人金刚具有如下量刑情节:1、累犯,应当从重处罚;2、3起犯罪系未遂,可以从轻处罚;3、多次盗窃,可以酌情从重处罚;4、部分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5、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4月2日法释(2013)8号)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金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限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二、继续追缴被告人金刚赃款人民币39343元,返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尚兆文审 判 员  李生勇人民陪审员  王 硕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宿晓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