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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衡蒸民一初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王宁与衡阳梦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宁,衡阳梦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蒸民一初第5号原告王宁,男。委托代理人王方安,男。被告衡阳梦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石鼓区船山西路30号。法定代表人李志,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原告王宁诉被告衡阳梦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宁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宁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宁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告王宁负担。审 判 长  彭卫东人民陪审员  席娜琴人民陪审员  李会仁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谢 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