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执字第5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乐润涛与卢新平居间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执字第509-1号申请执行人乐润涛,男,汉族,户籍地址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被执行人卢新平,男,汉族,户籍地址湖北省天门市。申请执行人乐润涛与被执行人卢新平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深宝法民二初字第20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卢新平的银行存款(以人民币45513元及利息为限);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谢燕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朱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