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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惠民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王德俊与金学林、李风英、金亚楠、王欢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德俊,金学林,李风英,金亚楠,王欢,宁夏嘉诚金鑫工贸有限公司,宁夏盐池汇源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惠民保字第12号申请人王德俊,女,1941年3月5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金学林,男,1965年1月9日出生,回族。被申请人李风英,女,1964年9月10日出生,回族。被申请人金亚楠,男,1989年11月15日出生,回族。被申请人王欢,女,24岁,回族。被申请人宁夏嘉诚金鑫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农区。法定代表人金学林,系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宁夏盐池汇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盐池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金学林,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王德俊与被申请人金学林、李风英、金亚楠、王欢、宁夏嘉诚金鑫工贸有限公司、宁夏盐池汇源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王德俊以被申请人金学林、李风英、金亚楠、王欢、宁夏嘉诚金鑫工贸有限公司、宁夏盐池汇源工贸有限公司欠其借款本息1300000元为由,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金学林、李风英、金亚楠、王欢、宁夏嘉诚金鑫工贸有限公司、宁夏盐池汇源工贸有限公司价值13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或冻结银行存款。申请人王德俊以担保人石嘴山市德俊商厦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惠农区楼房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德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金学林、李风英、金亚楠、王欢、宁夏嘉诚金鑫工贸有限公司、宁夏盐池汇源工贸有限公司价值13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或冻结银行存款;二、对担保人石嘴山市德俊商厦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惠农区楼房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或申请仲裁,逾期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冯光新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袁 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