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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城商初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朱玉桂与苏州尊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玉桂,苏州尊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太城商初字第00020号原告朱玉桂。被告苏州尊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晓彤。原告朱玉桂诉被告苏州尊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汪丹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玉桂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苏州尊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玉桂诉称,自2013年11月5日起,被告向原告购买各种装饰材料,总价计31858元。后仅支付2万元,至今仍拖欠11858元不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1858元。被告苏州尊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期间,被告分多次向原告购买装饰材料。2014年1月19日,原告方收到被告法定代表人杨晓彤银行账户汇付款9000元。事后,双方经结算,被告结欠原告22858元。后被告又于2014年4月1日分别汇款5000元、6000元。余款11858元原告经多次催要不着,故诉至法院。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送货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户口簿等证据及原告当庭陈述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买卖合同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结欠原告货款11858元的事实,有原告提供的送货单背面书写的结欠金额及银行汇款记录证实;被告结欠货款理应即时支付,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要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1858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苏州尊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朱玉桂货款1185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6元,减半收取48元,由被告苏州尊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苏州园区支行,帐号:55×××99。代理审判员 汪 丹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沈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