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萧民一初字第0047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沈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萧民一初字第00477号原告:沈某,女,1966年4月出生,汉族,下岗职工,住安徽省萧县。被告:周某,男,1967年9月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萧县。原告沈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并于庭前进行调解,原告沈某与被告周某经调解和好。原告沈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周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沈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某撤回对被告周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沈某承担。审判员  陆波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陈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