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萧民一初字第0047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沈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萧民一初字第00477号原告:沈某,女,1966年4月出生,汉族,下岗职工,住安徽省萧县。被告:周某,男,1967年9月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萧县。原告沈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并于庭前进行调解,原告沈某与被告周某经调解和好。原告沈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周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沈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某撤回对被告周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沈某承担。审判员 陆波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陈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