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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鼓执行字第17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李伍全与蔡宝雪、福州市鼓楼运输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伍全,蔡宝雪,福州市鼓楼运输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鼓执行字第1742号申请执行人李伍全,男,1954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渠县。委托代理人林民全,福建合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蔡宝雪,女,1962年06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现住福州市。被执行人福州市鼓楼运输公司,住福州市鼓楼区蒙古营3号。法定代表人郑锦松,该单位负责人。委托代理人何爱平,该单位职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民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0月17日向被执行人蔡宝雪、福州市鼓楼运输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蔡宝雪、福州市鼓楼运输公司在银行等金融机构内的存款人民币90026.04元及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家强执行员  林毅坚执行员  林晓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张启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