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执字第013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阜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赵从彬、张保霞、戎玉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阜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赵从彬,张保霞,戎玉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01322-1号申请执行人:阜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孙立子,理事长。被执行人:赵从彬。被执行人:张保霞。被执行人:戎玉才。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阜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赵从彬、张保霞、戎玉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赵从彬、张保霞、戎玉才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阜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赵从彬、张保霞、戎玉才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2013)南民二初字第0069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臧广明代理审判员 王 超代理审判员 赵 宏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崔士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