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后民初字第4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满特嘎诉白钢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满特嘎,白钢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后民初字第432号原告满特嘎,男,蒙古族,农民。被告白钢,男,蒙古族,农民。原告满特嘎与被告白钢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海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2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满特嘎及被告白钢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满特嘎诉称:2003年完善二轮土地延包时,因原告家红本的实际亩数少,阿古拉嘎查补给50亩耕地,四至为:南至阿古拉嘎查和协达胡都嘎嘎查边界、北至镇林场、西至常林耕地、东至金邵文耕地。2006年原告同意被告白钢无偿耕种此地,今年原告要求要回耕地时被告白钢拒不返还。我与被告转包未约定期限,原告可随时要回耕地。现要求被告白钢返还50亩耕地。被告白钢辩称:2007年阿古拉嘎查和协达胡都嘎嘎查抢地,争议地归了我们嘎查,当时的阿古拉嘎查书记满特嘎让我种其中的50亩地,2008年满特嘎说其中的20亩是常林(已去世)家的,我就把其中的20亩地给了常林的妻子敖日道。争议地在丽丽和金邵文中间,挨着丽丽的20亩地由满特嘎耕种。我与村委会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争议地经营权归我。经审理查明,2003年科左后旗阿古拉镇阿古拉嘎查与协达胡都嘎嘎查发生土地纠纷,后来争议的200余亩地归阿古拉嘎查所有。因当时有部分村民说红本地面积不足,找村委会要地,原告满特嘎是时任嘎查委员会书记,其与时任嘎查委员会主任敖拉两人商量后将这200余亩地分给了乌云毕力格等7户村民,从西到东的分地顺序是乌云毕力格、包文、布仁、丽丽、常林(已去世)、满特嘎、金邵文。当时并未实际丈量,也没有任何记录。经本庭到实地勘验,争议地长约550米,在丽丽耕地和金邵文耕地中间约有60亩耕地(约74米宽),挨着丽丽地的20亩是常林(约24米宽)地块,由原告满特嘎耕种,其余50米宽的耕地由被告白钢耕种。原告出示的证据有:一、2014年3月26日阿古拉嘎查出具的《证明》及2014年9月26日对现任阿古拉嘎查书记敖拉的询问笔录。证实分地过程及分地顺序,予以采信。二、2007年4月6日《会议记录》。证实从西到东的分地顺序为:乌云毕力格、包文、布仁、丽丽、常林、满特嘎、金邵文,予以采信。三、2014年9月26日本庭到实地勘验后作出的《现场勘验图》。证实争议地长约550米,在丽丽耕地和金邵文耕地中间,挨着丽丽地的20亩耕地由原告满特嘎耕种,其余50米宽的耕地由被告白钢耕种,予以采信。本院认为,2003年阿古拉嘎查将嘎查南侧的200余亩坨子地分给口粮田不足的乌云毕力格等7户村民,根据实际丈量的结果,原告满特嘎分得约50米宽、550米长地块,按分地顺序,在常林24米宽地块的东侧。而被告白钢没有证据证明对争议地块有承包经营权,故被告白钢应返还原告满特嘎位于常林地块东侧的50米宽、550米长地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白钢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位于常林地块东侧的50米宽、550米长争议地。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被告白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海 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杨宇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