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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邳执字第027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黄学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2)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学斌,张永,常太平,张金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邳执字第02779-1号申请执行人黄学斌,居民。被执行人张永,居民。被执行人常太平,居民。被执行人张金强,居民。申请执行人黄学斌与被执行人张永、常太平、张金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4年3月3日作出的(2013)邳民初字第2659号民事判决书:张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黄学斌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违约金(以本金5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自2011年3月14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常太平、张金强在张永承担的上述限额内负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追偿;案件受理费1150元、公告费600元、保全费620元,合计2270元,由张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常太平有工资已被本案冻结;通过查询被执行人的其它银行账户,没有找到可执行财产,目前已执行到位40500元;申请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因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工资所需时间较长,致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本案应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邳执字第02779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不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姚 银执行员 刘 强执行员 汪洪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苏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