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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郯执字第79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密国民间借贷纠纷划拨存款执行裁定书doc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海涛,密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C}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郯执字第790号申请执行人杜海涛,男,1972年8月5日生,住郯城镇榆林村。被执行人密国,男,1972年3月12日生,汉族,住郯城县刑警大队家属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郯民初字第149号民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密国在工商银行郯��支行的工资账户存款214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田学栋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 抗郯城县人民法院拟稿纸单位执行一庭拟稿人田学栋打印人赵燕校对人田学栋审核签发标题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1)郯执字第790号申请执行人杜海涛,男,1972年8月5日生,住郯城镇榆林村。被执行人密国,男,1972年3月12日生,汉族,住郯城县刑警大队家属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郯民初字第149号民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密国在工商银行郯城支行的工资账户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田学栋二0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李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