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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谯刑初字第0098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李某、邓某犯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邓某

案由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谯刑初字第00984号公诉机关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男,1978年4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捕前住亳州市谯城区。因涉嫌窃取信用卡信息罪于2014年8月18日被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经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亳州市看守所。被告人邓某,男,1991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三河市,捕前住河北省三河市。因涉嫌窃取信用卡信息罪于2014年8月18日被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经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行逮捕。现羁押于亳州市看守所。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谯检公诉刑诉(2014)9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邓某犯窃取信用卡信息罪,于2014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邓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邓某在网上聊天相识,经邓某提议二人于2014年6月至8月间多次在安徽省亳州市市政府西门附近的中国农业银行亳州分行金穗分理处的自助取款机上加装部件,更换设备密码罩,在插卡口位置更换具有盗录装置的卡槽用于窃取客户银行卡信息,二人共窃取客户银行卡信息资料6条,有5条与中国农业银行亳州分行所核查的可能被窃取的客户银行卡信息比对成功,其中4条银行卡信息已经核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书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邓某窃取信用卡信息,其行为已构成窃取信用卡信息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过程中,二人均系主犯,但该起犯罪是由邓某提议,故对李某可从轻处罚。归案后,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邓某犯窃取信用卡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8日起至2015年8月1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二、被告人李某犯窃取信用卡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8日起至2015年6月1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颜承尧人民陪审员  宋冬梅人民陪审员  刘 夏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董子立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的;(二)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三)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四)伪造信用卡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