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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二法刑初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陈某某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东二法刑初字第244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1974年8月1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五华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五华县。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4年11月2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二区检诉刑诉(2015)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智婷出庭���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自2014年11月13日开始,被告人陈某某以其位于东莞市大岭山镇金桔村一出租屋为窝点,进行地下六合彩投注赌博。由陈某某负责通过手机接受参赌人员下注,并在“山田阿飞”(另案处理)提供的网站上代为投注,从中收取好处费。同月25日,公安机关经侦查在该出租屋将陈某某抓获,当场缴获投注电脑等物品1批。经统计,陈某某共收受地下六合彩投注金额累计109973元。以上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确认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结伙以赌“六合彩”的方式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提请本院以赌博罪对被告人陈某某定罪处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本案的量刑问题。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的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陈某某对该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表示悔罪,请求从轻处罚。根据现行刑法规定,聚众赌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具体到本案,被告人陈某某聚众赌博,作案时间短,认罪、悔罪,初犯。公诉机关的量刑意见,合理有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5日起至2015年5月24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交纳,上缴国库。)二、��案移送的笔记本电脑1台、电源线1根、鼠标1个、手机1台、网卡1张,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茂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杜 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