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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蜀民二初字第0028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合肥江南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与沈凌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江南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沈凌峰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蜀民二初字第00286号原告:合肥江南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法定代表人:蒋楠,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苏琰,安徽协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静,安徽协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凌峰,男,汉族,1992年7月26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江南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沈凌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不适宜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李建莉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杨晓悦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