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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民初字第337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王华与王晓波、李守志返还原物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华,王晓波,李守志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初字第3370号原告王华委托代理人牛志,辽宁鑫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晓波被告李守志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华与被告王晓波、李守志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150元,余款退付原告。审 判 长  任广慧代理审判员  陈志伟人民陪审员  于 航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李海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