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仪民初字第0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20-05-11
案件名称
王长超与何红梅、何红伟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长超;何红梅;何红伟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仪民初字第0199号原告王长超。委托代理人陈斌,江苏金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红梅。被告何红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长超与被告何红梅、何红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长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文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