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00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申请人薛美华与被执行人东港市菩萨庙镇孙家沟村小于家屯村民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美华,东港市菩萨庙镇孙家沟村小于家屯村民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0031号申请执行人薛美华。委托代理人权世斌,系辽宁鑫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东港市菩萨庙镇孙家沟村小于家屯村民组。代表人张国新,系该村民组组长。上列当事人为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2日作出(2014)东民初字第418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按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按判决确定,被执行人东港市菩萨庙镇孙家沟村小于家屯村民组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薛美华土地补偿款18400元、案件受理费130元、本案执行费18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港市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4189号民事判决确定的权利、义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晓光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孙美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