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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汉民初字第7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旷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旷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汉民初字第704号原告王某某,女,1978年01月09日生。被告旷某某,男,1975年11月27日生。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旷某某的起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 颖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廖章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