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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执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罗仲廷与梁钧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仲廷,梁钧寓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执字第52号申请执行人罗仲廷。被执行人梁钧寓。申请执行人罗仲廷与被执行人梁钧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合民初字第13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梁钧寓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于是申请执行人罗仲廷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梁钧寓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梁钧寓偿还罗仲廷借款14000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87元、申请执行费111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罗仲廷与梁钧寓自愿达成庭外和解协议,罗仲廷向本院提出撤回案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罗仲廷提出撤回案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合民初字第13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桂勇审 判 员  莫善球助理审判员  农于宁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覃桂茶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 关注公众号“”